2015年南通市民宗局决算公开总体情况(含“三公”经费)
来源: 南通市民宗局 发布时间:2017-02-17 11:11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的调查研究。

  2.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因民族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

  3.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强社区少数民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指导少数民族扶贫生产基地建设。

  4.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利,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5.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要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6.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全生产。

  7.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2、民族处

  3、宗教处(行政服务处)

  4、宗教团体机关办公室

  三、2015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扎实

  一是精心组织实施。成立专题教育协调小组,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题教育实施方案。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民族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局机关日常工作有机融合,与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年度民主生活会紧密结合。

  二是突出学习效果。共组织专题党课4次、开展专题学习交流7次、形成书面专题交流文章7篇。根据部署安排,召开民主生活会2次,深入查摆问题23条。四个调研指导组,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20余次,形成专题调研成果3篇。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服务濠河景区5A整改工作中,明确专人负责城隍庙、天宁寺整改工作,确保高标准、不失一分通过检查验收。天主教海门教区主教公署出入口和狼山天主堂改造提升等问题,受到中央、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并多次作出批示,基本解决这两个问题。

  2、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民宗法治机关建设迈上新台阶。依法推进民宗领域行政审批改革,目前,1项行政许可、1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服务、19项行政处罚全部公布上网,所有行权全部进驻政务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扎实做好部门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厘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行政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政府“阳光信访”建设,认真梳理编制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全年共接受各类来信来访事项20余件。

  二是民宗干部法治素养得到新提升。着力加强民宗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举办为期两天150余人参加的全市民族宗教依法行政培训班,提升了民宗干部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深入各县(市)区开展依法行政调研,面对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开展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专项督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编制本级行权清单,确保了各县(市)区行权的规范统一。

  三是民宗领域普法宣传取得新突破。推进民宗领域普法常态化,举办了全市宗教界人士学习班,近200名来自全市五大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参加了学习。在全市宗教领域开展了以“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为主题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各县(市)区民宗局及宗教活动场所采取多种形式扩大普法宣传效果,奠定了民宗领域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坚实基础。与市司法局联手,刊印3万份《法润江海》分送全市各地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

  3、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切实维护

  一是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督查“6+3”工作体系作用凸显。指导市区宗教活动场所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签订《责任保证书》。要求局机关干部每人挂钩一个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同时成立六个由局领导带队的安全督查小组,坚持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督查。全年累计进行安全检查70余次。邀请专业部门对市区宗教活动场所的电器线路、防雷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局机关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点评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场所负责人安全点评会。全年检查发现安全隐患98个,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63份,整改落实63件,开展隐患整改“回头看”15次。

  二是流动少数民族安全防范预警体系不断健全。与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建立数据台账并做好相应应急预案。充分发挥“12315少数民族维权联络站”及清真拉面管理小组的平台作用,全年共化解处置大小矛盾纠纷30余起。在夏秋季瓜果集中上市期以及开斋节、古尔邦节等少数民族重要节日期间,切实做好维稳工作。

  三是民族宗教领域应急维稳体系日趋完善。继续加强对社会舆情特别是互联网舆情中涉及民宗领域信息的搜集研判和预警,网络新闻发言人发表回应通稿10余篇。坚持每月对全市民族宗教领域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并集中会商。积极指导天主教海门教区做好五月圣母朝圣月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切实做好基督教主日、安息日的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针对公安专报中涉及民族宗教的10余起不稳定因素事件及时加以分析研判并进行实地指导处置。

  4、民族团结进步良好局面不断开创

  一是我局作为全省唯一一家单位被国家人社部、民委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二是少数民族民生项目工程不断推进。新回民公墓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主体工程竣工,装潢即将结束。穆斯林群众因清真寺狭小过宗教生活难的问题,我局大力推进清真寺易地扩建工程,选址工作初步完成,下一步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加强内地民族校(班)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的专题调研报告,在全国社会科学类综合期刊和国家民委内刊登载,并参加国家民委2015年度优秀调研成果评比。

  三是农村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成效显著。全市共建成63家少数民族扶贫生产基地,分别从事菌菇种植、劳护用品、榨菜加工、大棚蔬菜等项目,吸收少数民族贫困户700多人就业。市局机关发动党员干部、宗教团体及宗教界人士,结对帮扶少数民族学生,共捐款21600元。南通青年民营企业家商会资助贫困少数民族学生20人,发放助学金1万多元。如皋土家族田茂娥被省政府评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

  四是服务少数民族群众彰显实效。做好“新疆名特优农副产品巡回大巴扎——南通行”活动的有关协调服务工作。举办外来穆斯林培训班,为外来穆斯林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疆维族警察乃合买提成功入选中国民族报社主办的“寻找民族团结感动人物”十佳,并荣幸受邀参加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大阅兵观礼。

  五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南通西藏民族中学藏族学生表演的藏戏“盛世欢歌”荣获优秀编创奖。组织10多家市区清真拉面店店主到南通福利院开展“送爱心”活动。指导崇川区学田街办和和平桥街办北濠东村社区,开展民族民俗文化艺术节系列活动。组织部分少数民族同胞参加第一次鸦片战争镇江保卫战纪念活动。协助在通维族同胞向身患白血病的如皋籍汉族学生奉献爱心。举办首届“民族团结一家亲——颁金节、那达慕歌舞汇”文化活动。

  5、宗教事务规范科学管理更上水平

  一是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成效显著。制定了新一轮创建方案, 1家“五星级档案室”、17家“三星级档案室”通过省市验收。实现对宗教活动场所日常财务活动的有效监管。完成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二是宗教团体桥梁纽带作用显著增强。指导各宗教团体定期召开负责人办公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切实增强了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协助市佛协举办住持负责人宗教政策法规暨讲经说法培训班,协助市基督教“两会”举办了神学思想研讨暨讲道比赛、团体(场所)负责人培训班,协助市天主教爱国会在全市天主教界开展了系列“我为新南通做光做盐”主题思想教育活动。市基督教“两会”、市佛教协会圆满进行了换届选举。

  三是宗教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发展。创新培养方式,与扬州鉴真学院合作举办了首届中青年僧伽培训班,对中青年僧才进行为期20天的宗教政策法规、佛教文化及经典、丛林知识等方面的系统学习。30位经过认定且年龄45岁以下、未经过各级佛教院校培训的年轻僧人全部参加中青年僧伽培训班。举办了中青年道士培训班,培训对象覆盖至全市所有中青年道士。指导如皋法华寺与扬州鉴真学院合作创立了“弘法教育基地”。

  四是宗教正面积极作用持续发挥。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看待宗教公益慈善, “宗教慈善周”共收到慈善捐款90余万元,全部用于济危扶困。狼山广教寺成功实现了“山下敬香、山上礼佛”,有效缓解了安全压力、改善了生态环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和理解。

  6、民族宗教优质服务品牌着力打造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切实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到实处,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继续贯彻中央“八项”、省、市委“十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开展“5.10”思廉日等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是民宗信息宣传工作成绩突出。民宗信息宣传工作继续保持全省领先、全国先进。信息宣传工作连续5年被国家宗教事务局表彰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连续6年位列全省前列。举办民宗信息培训班,不断提升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水平。经验做法在国宗局、省局信息工作专题会上做大会交流发言。

  三是机关服务能力水平显著提升。切实做好万人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作风制度建设.通过修订完善了《学习制度》、《议事规则》等10项制度,不断改进机关的工作作风并优化行政服务流程,真正让反“四风”转作风成为新常态。继续推进文明机关创建活动,不断营造机关文明良好氛围,连续四届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市级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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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市宗教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件)

  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表格:

  表1.2015年市本级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表2.2015年市本级部门收入决算总表

  表3.2015年市本级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表4.2015年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表5.2015年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功能科目)

  表6.2015年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经济科目)

  表7.2015年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决算表(功能科目)

  表8.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表9.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功能科目)

  表10.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经济科目)

  表11.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决算表(经济科目)

  表12.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及培训费增减变化表

第三部分 市宗教局2015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情况

  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度收入决算(含上年结转结余) 699.6 万元,比上年589.29万元增加(或减少)  110.31     万元,增长(或减少) 18.72%。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因发放下乡补贴和车贴、加上增缴养老保险导致基本支出额度增大,财政拨款额度也相应增大。项目支出因为增加市立项目、增加省拨专项导致项目收入也相应增多。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  681.6 万元,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2、事业收入 0 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  0  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  0  万元,为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0 万元,为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 18 万元。

  (二)部门支出情况

   市宗教局2015年度支出决算 699.6 万元,比上年589.29增加(或减少)   110.31    万元,增长(或减少)18.72%。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  676.36 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商品服务、个人家庭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2.其他支出5.24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工资。

  3.结余分配  0 万元。

  4.年末结转和结余 18万元。

  二、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市宗教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  681.6     万元,占本年支出的  100  %。其中:基本支出 464.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  68.18 %;项目支出 216.9 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  31.82  %。(参照部门决算财决01-1表填列)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参照部门决算报表-江苏补充表JS03表填列)

   2015年度市宗教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  30.64 万元,支出决算 21.07 万元,完成预算的  68.77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完成预算的  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12.18 万元,完成预算16.6万元的 73.37 %;公务接待费支出  8.88 万元,完成预算14.04万元的 63.25 %。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市宗教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占  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12.18   万元,占 57.83%;公务接待费支出  8.88     万元,占  42.17  %。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  0  个,累计 0  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12.18 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0     万元,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购置公务用车 0辆。

  (2)公务用车运行支出  12.18     万元。2015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 4  辆。

  3.公务接待费   8.88    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  0 万元。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  8.88     万元。2015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 36 批次,累计 446 人次。

  本年度“三公”经费增加(减少) -12.18 万元,主要原因厉行节约,执行八项规定。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教育局及市属高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三、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四、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交通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十五、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十七、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十八、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九、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一、“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