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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解读

来源: 省民宗委 发布时间:2020-08-13 字体:[ ]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解读

2019年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早在国务院制定《宗教事务条例》之前的2002年,我省就制定了《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又作了修正。原条例实施17年以来,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修订法规予以规范。新修订的条例顺应时代要求,在强调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同时,针对突出问题,聚焦规范管理,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为进一步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创造了条件。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落实中央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围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了一系列规定。比如,第三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的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又如,第五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再比如,第十五条规定,宗教院校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人员等的教育培训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通过这些规定,引导各宗教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在社会上自觉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加强对宗教团体的规范和要求。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和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各宗教团体的作用,对于党和政府做好宗教工作十分重要。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各宗教团体发挥作用不够充分的现实情况,单列一章,就加强宗教团体建设作出若干具体的规定。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安全、人员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宗教团体应当依照章程进行处理。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如实记载人员、活动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宗教团体作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根据章程按期换届。这些规定和要求,明确了宗教团体建设的方向,提供了行为规范,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好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

落实基层的服务监管责任。宗教领域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基层,宗教工作力量薄弱的也是基层。针对这一情况,新修订的条例单列“服务监督”一章,作出了四个方面的细化规定。   一是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宗教工作的监管责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的作用,弥补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盲区”“空白地带”。二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工作的分工,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宗教工作中的六项具体职责。三是明确了村委会、居委会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协助义务,以及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告义务。四是明确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升宗教事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适应互联网时代宗教工作的新要求。   此外,针对机构改革后宗教事务部门的设置情况和宗教事务执法的现实需要,新修订的条例依法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规定,为政府推进宗教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了依据。

细化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具体规范 。针对社会各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规定特定宗教活动及有关活动的报告义务。明确跨设区的市、县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信教公民培训,举办具有一定规模或者有较大影响力的研讨会、讲坛、论坛等活动,应当报告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坚持“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在坚持上位法关于“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禁止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举办有传教内容的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宗教领域存在的商业化倾向问题,条例除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以自养目的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外,具体规定了遏制商业化倾向的禁止规范和法律责任。条例还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主要教职离任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在国家对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