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关于对《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说明

来源: 江苏省民宗委 发布时间:2021-07-01 字体:[ ]

关于对《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说明

现将《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的必要性

2011年12月8日,原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类)十二项制度的通知》(苏民宗发〔2011〕54号),其中第9项制度为《江苏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和基准制度》,确立了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但是没有对每个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各地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缺乏自由裁量适用的细化标准,造成同类型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结果有所不同,增加了执法人员办理案件的难度。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后,行政处罚事项数目较修订前有所增加,行政处罚内容也有较大调整,有必要依据修订后的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定和标准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规定》和《标准》修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颁布实施的民族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三、制定过程

《规定》和《标准》的修订工作于2020年9月启动。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10月份形成初稿,向委机关各处室、各设区市民宗局书面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11月政策法规处根据各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提请委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形成了《规定》和《标准》(办公会审议稿),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根据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对重要事项进行听证。综合各方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签发。

四、主要制度

(一)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规定》共四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三是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不同情形的认定标准。四是规定了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为确保自由裁量情节认定准确而需要实施的程序。五是明确了上级民族宗教部门对下级民族宗教部门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的监督职责。

(二)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标准》采用行政处罚事项逐项设定的体例,对我省宗教领域33项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规定,每个行政处罚事项均列明了处罚事项名称、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处罚裁量标准等内容。

《标准》编制的原则有:一是对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了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二是对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了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三是对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了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