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关于对《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说明

来源: 江苏省民宗委 发布时间:2024-10-30 字体:[ ]

关于对《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说明

现将本机关起草的《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为了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有必要对本系统行政裁量适用规定和基准进行修订。

(二)适应上位法修订的必然要求

2021年《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国家宗教事务局相继出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我省在2020年就制定了行政裁量适用规定和基准,但由于其相关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迫切需要根据新上位法规定加以修改、调整。

(三)破解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难题的必然要求

本系统原行政裁量适用规定和基准存在内容规定笼统、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一步细化量化,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3.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

4.《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修订)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

三、修订过程

2023年6月至10月,我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起草了《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初稿)。

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我委将初稿发至各设区市民宗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对各地修改意见汇总后,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20日,我委在江苏民族宗教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委派起草小组人员赴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求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2023年11月22日至11月24日,起草小组在无锡召开部分设区市民宗局政法处长会议,汇总修改意见并对草案文本进行逐条审核,形成专家论证会审议稿。

2023年11月29日,我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有关专家及我委法律顾问等对草案文本进行论证,形成主任办公会审议稿。

2023年12月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标题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将《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改为《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是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新要求。修订工作紧紧围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适用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细化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裁量权基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首次违法不罚”的原则。

三是增删部分内容。《适用规定》对原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合并处理。《裁量权基准》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新出台的规章增加8项、删除2项行政处罚事项,并本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进行规范的拆分和细化,目前共计39个事项,全面囊括了我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所有事项。为便于基层宗教事务部门应用,更新了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等内容,个别无法划分违法程度的处罚事项也列入《基准》。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